保險代位行使的權利范圍是怎樣的

導讀:
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害人應當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賠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保險所代位權利的債權性質,保險人因侵權的代位求償權指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可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享有被保險人對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權利。保險人得代位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被保險人實際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金額范圍也不完全一致。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只能選擇代位侵權的損害賠償直接追究相對方責任,而不能選擇承運人合同違約的賠償責任。那么保險代位行使的權利范圍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害人應當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賠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保險所代位權利的債權性質,保險人因侵權的代位求償權指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可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享有被保險人對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權利。保險人得代位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被保險人實際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金額范圍也不完全一致。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只能選擇代位侵權的損害賠償直接追究相對方責任,而不能選擇承運人合同違約的賠償責任。關于保險代位行使的權利范圍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財產保險中,第三人可能因侵權和違約而損害保險標的,海商法中存在共同海損產生的代位求償問題,那么保險代位行使的權利范圍是怎樣的呢?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害人應當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賠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侵占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鑒于保險所代位權利的債權性質,保險人因侵權的代位求償權指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
合同違約行為的民事責任,依《合同法》第107條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保險人得依合同違約的代位求償權也僅僅是賠償損失,不包括繼續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可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享有被保險人對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權利。
保險人得代位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被保險人實際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金額范圍也不完全一致。
首先,保險人代位權受到保險賠償額的限制。
其次,與保險責任的范圍有關,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的損失額,屬于保險人可代位行使的權利范圍,原則上保險責任之外的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因此保險人代位的求償權中也不包括此項損失的賠償請求權。
此外,《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而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因基礎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貨運保險合同為例,貨運合同為基礎合同)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受到限制。
例如,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貨物損失,事故責任無外乎承運人自身原因、相對方原因和混合原因。無論何種原因,都造成承運人對貨主(被保險人)的違約,貨主對承運人當然有合同權利。
然而,因相對方原因造成承運人對貨主違約的,依照合同法第121條,貨主不能追究相對方責任,但基于相對方的侵權,貨主可直接追究相對方的侵權責任。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只能選擇代位侵權的損害賠償直接追究相對方責任,而不能選擇承運人合同違約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