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是怎樣的

導讀: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故各國保險法均規定,保險人須先給付保險金之后,方可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并不影響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那么完善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故各國保險法均規定,保險人須先給付保險金之后,方可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并不影響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關于完善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
我國《保險法》也在第44至47條中對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權進行了確認,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行使條件
我國《保險法》關于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見于第44條第1款: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此條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我國目前的財產保險合同條款均強調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讓與保險公司,并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人追索。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實質性條件。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依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之前,仍具有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主要有兩點考慮:
第一,損害賠償請求權乃被保險人固有的權利,若被保險人在未獲相應補償前草率將索賠權移轉給保險人,將面臨無法向第三人求償的境地;
第二,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即將索賠權移轉,而將來因故未獲保險金賠償,將面臨未得先失、兩俱落空的尷尬局面。
故各國保險法均規定,保險人須先給付保險金之后,方可行使代位求償權。
3、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
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額度條件。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所得的金額不得超出保險金的給付額。若追償所得少于保險金給付額,由保險人自擔風險;若追償所得超過保險金給付額,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并不影響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
例如,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3款即規定,若第三人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超過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被保險人仍可對其沒有取得賠償的部分,繼續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