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的性質是怎樣的

導讀: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時,自給付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限額內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確立的一種債權轉讓制度。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實質是民法上代位權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那么代位求償權的性質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時,自給付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限額內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確立的一種債權轉讓制度。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實質是民法上代位權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關于代位求償權的性質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時,自給付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限額內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確立的一種債權轉讓制度。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實質是民法上代位權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賠償請求權說
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2、債權擬制轉移說
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
3、債權移轉說
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如今為大多數學者所采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60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