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管轄保險代位求償糾紛

導讀:
怎樣管轄保險代位求償糾紛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應當根據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或者侵權關系來確定管轄。保險代位求償權雖系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從本質上講,應當仍然從屬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受讓的這種權利并不因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發生而有所變化。所以,保險人享有的代位權不僅在形式上而且在實質上仍然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是被保險人直接求償權的從屬權利。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怎樣管轄保險代位求償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管轄保險代位求償糾紛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應當根據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或者侵權關系來確定管轄。保險代位求償權雖系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從本質上講,應當仍然從屬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受讓的這種權利并不因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發生而有所變化。所以,保險人享有的代位權不僅在形式上而且在實質上仍然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是被保險人直接求償權的從屬權利。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怎樣管轄保險代位求償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管轄保險代位求償糾紛
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應當根據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或者侵權關系來確定管轄。如果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在合同中約定仲裁解決糾紛的,經審查該仲裁條款合法有效的,同樣應優先適用,保險人應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訴訟。
保險代位求償權雖系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從本質上講,應當仍然從屬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受讓的這種權利并不因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發生而有所變化。變化的僅僅是被保險人原有的權利主體的地位被其保險人所替代,保險人受讓的是被保險人原有的債權,包括原債權的請求權。所以,保險人享有的代位權不僅在形式上而且在實質上仍然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是被保險人直接求償權的從屬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