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中第三人的抗辯是怎樣的

導讀: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是以《保險法》中延伸和適用的公平原則為基礎的。保險標的的損害雖然由于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不屬于保險事故范圍,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代位權。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張此項抗辯,由于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已經獲得彌補,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保險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顯然是不公平的。那么代位求償權中第三人的抗辯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是以《保險法》中延伸和適用的公平原則為基礎的。保險標的的損害雖然由于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不屬于保險事故范圍,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代位權。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張此項抗辯,由于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已經獲得彌補,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保險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顯然是不公平的。關于代位求償權中第三人的抗辯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是以《保險法》中延伸和適用的公平原則為基礎的。它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和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代位求償權。本文主要探討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可以向保險人主張。除此之外,第三人對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權還有如下抗辯: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抗辯。
2、未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保險人未就保險標的受損害的部分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保險人就不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代位的權利與其向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不一致的抗辯。
比如,被保險人投保的是短量險,保險公司賠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貨損的求償權。
4、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不應該賠付而予以賠付的抗辯。
保險標的的損害雖然由于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不屬于保險事故范圍,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代位權。
對此,理論界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如果保險賠款明顯屬于自愿給付的,可以予以抗辯,如果保險人依據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而給予賠償的,應視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贈與,贈與不賦予保險人法定的代位求償權。
另有觀點認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時,只須證明承保風險的發生和損失的具體數額,就完成舉證責任,如果保險人不主張除外責任等抗辯事由,保險人就有義務予以賠付,因此保險人的抗辯是其所享有的權利,可以主張,可以放棄,并不因為保險人放棄抗辯而導致其賠付無效。保險人依據有效的賠付當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這與贈與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張此項抗辯,由于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已經獲得彌補,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保險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第三人不能主張此項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