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抗辯如何進行

導讀:
保險標的的損害雖然由于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不屬于保險事故范圍,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代位權。有學者認為,如果保險人依據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而自愿賠償被保險人的,應視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贈與,而贈與不賦予保險人法定的代位求償權,第三人可據此抗辯。《保險法》第60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那么代位求償權抗辯如何進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標的的損害雖然由于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不屬于保險事故范圍,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代位權。有學者認為,如果保險人依據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而自愿賠償被保險人的,應視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贈與,而贈與不賦予保險人法定的代位求償權,第三人可據此抗辯。《保險法》第60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代位求償權抗辯如何進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求償權是保險常用名詞,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此種權利僅限于財產保險。那么代位求償權抗辯如何進行呢?以及代為求償權的性質是怎樣的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可以向保險人主張。除此之外,第三人對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權還有如下抗辯: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抗辯。
2、未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保險人未就保險標的受損害的部分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保險人就不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代位的權利與其向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不一致的抗辯。比如,被保險人投保的是短量險,保險公司賠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貨損的求償權。
4、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不應該賠付而予以賠付的抗辯。
保險標的的損害雖然由于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不屬于保險事故范圍,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代位權。對此,理論界有爭議。
有學者認為,如果保險人依據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而自愿賠償被保險人的,應視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贈與,而贈與不賦予保險人法定的代位求償權,第三人可據此抗辯。
另有觀點認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時,只須證明承保風險的發生和損失的具體數額,就完成舉證責任,如果保險人不主張除外責任等抗辯事由,保險人就有義務予以賠付,因此保險人的抗辯是其所享有的權利,可以主張,可以放棄,并不因為保險人放棄抗辯而導致其賠付無效。保險人依據有效的賠付當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這與贈與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張此項抗辯,由于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已經獲得彌補,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保險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第三人不能主張此項抗辯。
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賠償請求權說
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2、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
3、債權移轉說
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如今為大多數學者所采納。我國《海商法》
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60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