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案

導讀:
[摘要]海上貨物運輸貨損保險代位求償糾紛中,作為原告的保險公司對非保險事故的賠付,在被告提出明確、有效的抗辯時,保險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保險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務公司賠付貨物損失440605.62元及相應利息。原告作為貨物運輸的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賠付440605.62元,根據《海商法》第252條、《保險法》第45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償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第三人不得以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條款不承擔保險金支付義務為由,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進行抗辯。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訴,就代位求償權的上訴理由如其答辯意見。那么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摘要]海上貨物運輸貨損保險代位求償糾紛中,作為原告的保險公司對非保險事故的賠付,在被告提出明確、有效的抗辯時,保險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保險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務公司賠付貨物損失440605.62元及相應利息。原告作為貨物運輸的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賠付440605.62元,根據《海商法》第252條、《保險法》第45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償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第三人不得以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條款不承擔保險金支付義務為由,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進行抗辯。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訴,就代位求償權的上訴理由如其答辯意見。關于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摘要]海上貨物運輸貨損保險代位求償糾紛中,作為原告的保險公司對非保險事故的賠付,在被告提出明確、有效的抗辯時,保險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一、案情
2003年1月7日,被告船務公司所屬船舶承運糧油倉庫托運的一批玉米1466.7噸,裝港營口,卸港廈門。裝貨完畢當時氣溫約-18°C,港內水域大量結冰,無法開航。8日該船跟隨外輪出港,航經冰區,冰區范圍約45海里,進入冰區后,沒有盡到良好船藝和謹慎駕駛的義務,導致船舶破孔,貨物受損。13日該船抵廈門港卸貨,14日發現艙內玉米嚴重結冰水濕,經勘查發現船殼水線下右舷錨鏈孔后約5米處出現破孔,海水從破孔進入艙內。經檢驗確認受損玉米458.8噸。案涉貨物由原告保險公司承保,根據原告簽發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被保險人為糧油倉庫,保險金額為150萬元,承保險別為基本險。保險條款約定基本險的保險責任之一為“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2003年5月28日,保險公司向糧油倉庫賠付440605.62元。為此,保險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務公司賠付貨物損失440605.62元及相應利息。
被告辯稱,船舶遭遇冰區發生船體破孔所致的貨損不是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基本險的保險范圍,該條款所列的碰撞僅指船舶之間的碰撞,而不包括船體觸碰冰凌,原告據以起訴的是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賠付,依法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二、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