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如何行使

導讀:
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海上保險法上的代位求償權,即在海上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償權的權利,那么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如何行使呢?海上保險人在代位求償時,能夠行使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方面的一切救濟手段,可以采用被保險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償權的各種途徑,包括協商、訴訟、仲裁等。在《海訴法》出臺之前,我國法律并沒有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做出任何有針對性的訴訟程序上的規定。在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爭議己經提交仲裁的情況下,如不允許保險人參加仲裁,將使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無法行使。那么論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如何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海上保險法上的代位求償權,即在海上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償權的權利,那么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如何行使呢?海上保險人在代位求償時,能夠行使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方面的一切救濟手段,可以采用被保險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償權的各種途徑,包括協商、訴訟、仲裁等。在《海訴法》出臺之前,我國法律并沒有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做出任何有針對性的訴訟程序上的規定。在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爭議己經提交仲裁的情況下,如不允許保險人參加仲裁,將使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無法行使。關于論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如何行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海上保險法上的代位求償權,即在海上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償權的權利,那么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如何行使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海上保險人在代位求償時,能夠行使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方面的一切救濟手段,可以采用被保險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償權的各種途徑,包括協商、訴訟、仲裁等。
(一)協商
協商是指爭議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交涉談判、互相讓步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海上保險人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后,可以同第三人協商,若第三人自覺履行債務,則海上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利得以實現。
(二)訴訟
當協商不能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時,保險人就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由于保險人的訴權來自于被保險人的訴權,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代位求償權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權利,海上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同時也就取得了原屬于被保險人的訴權。但保險人代位取得的訴權與被保險人原有的訴權可能會有些細微的差別,如原告所在地不同。
在《海訴法》出臺之前,我國法律并沒有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做出任何有針對性的訴訟程序上的規定。很多問題,特別是保險人訴訟名義問題,存在著爭議,大致有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
(1)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該觀點在英美法系國家具有普遍性;
(2)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這一觀點在臺灣及澳大利亞較為普遍;
(3)既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也可以用保險人的名義行使,美國最為典型。
我國《海訴法》明確了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人進行訴訟,并針對不同情況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海事訴訟程序立法上的一大空白。
(三)仲裁
當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保險人能否通過仲裁途徑行使代位求償權呢?筆者認為,根據在實務中仲裁協議達成的不同情況,可分三種情況討論:
1、被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訂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書,但被保險人未就其與第三人的爭議提交仲裁。
在此種情況下,保險人不能依據該仲裁條款將代位求償爭議提交仲裁。盡管海上保險人代位取得了被保險人程序及實體上的權利,但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不受代位求償的影響獨立存在。根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條規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獨立存在的條款,附屬于合同的仲裁協議也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獨立存在的一個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無效以及存在與否,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效力。
各國法律都有類似規定。因此保險人不能取得被保險人在該仲裁協議下提交仲裁的權利。
2、被保險人已依法將其與第三人的爭議提交仲裁。
若在該仲裁進行過程中,保險人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則保險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變更當事人,但仲裁機構應征求第三人的意見。由于我國《仲裁法》對第三人參加仲裁以及仲裁當事人變更的問題尚未規定,筆者提出此設想供學界討論。在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爭議己經提交仲裁的情況下,如不允許保險人參加仲裁,將使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無法行使。根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45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如認為案件處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經與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經仲裁庭同意,可以申請作為當事人參加仲裁。
一般來說第三人會同意變更,因為變更當事人后他享有的抗辯權利更多,這樣仲裁程序可由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或與被保險人作為共同申請人繼續進行。如果第三人不同意變更當事人,則仲裁機構應終止仲裁,告知當事人將有關爭議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3、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
如保險人在支付被保險人的賠償金后,同第三人另行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約定將有關保險人向第三人代位求償的爭議提交某一仲裁機構仲裁,保險人則可以直接向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主張自己的代位求償權。
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涉及的法律關系
正確理解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必須建立在對其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正確理解基礎上。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涉及到三方關系人:海上保險人、被保險人和第三人。海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合同而發生民事法律關系。
海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海上保險人約定海上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被保險人有請求給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海上保險入則負有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在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關系中,由于第三人的責任而首先導致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進而導致保險人代被保險人之位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必然具有債權債務關系,其中被保險人是債權人,享有債權請求權,第三人是債務人,對被保險人負有損害賠償義務。而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中海上保險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則比較復雜,在被保險人獲得充分賠償前,海上保險人和第三人對被保險人負有各自獨立的債務。
此時被保險人既可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還可以免除海上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對被保險人損失的賠償效力及于海上保險人,海上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取得代位求償權,便取代了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他與第三人之間就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該債權債務關系依法律之規定而產生,其內容仍為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原債權債務,債務人也還是第三人,只是債權人由海上保險人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