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與行使

導讀: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保險法》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主體未作出明確規定,歷來也有不少爭議。那么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與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保險法》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主體未作出明確規定,歷來也有不少爭議。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與行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求償制度,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由于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了保險金后,得在其賠償金額的限額內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領域一項重要制度,而貨運保險是最可能引起代位求償的保險領域,本文以公路貨運保險為例探討保險法上代位求償的問題。
1、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
《保險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該條僅規定了保險人可以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但未對該請求權作出具體解釋或限定。
司法實踐中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此處的賠償請求權應限指侵權行為產生的賠償請求權;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賠償請求權既可以是侵權行為產生的,也可以是違約行為產生,還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等。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保險法》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主體未作出明確規定,歷來也有不少爭議。根據《保險法》第60條第1款的規定,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范圍內轉移給保險人,既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權利已經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該權利,要求第三者向自己承擔責任。
2、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保險代位求償權在行使時,當保險人基于不足額保險、絕對免賠率等原因未足額賠付貨損時,是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全額行使其直接損失還是以保險賠償額為限,實踐中存有疑問。對此,我們從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條件來分析,代位求償權行使應當具備:
①、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須有因果關系,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②、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不負有賠償責任,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的問題;
③、保險人已經給付保險金,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在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前,被保險人仍具有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權。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更好的去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