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權責任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陳述

導讀: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概念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的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綜上,保險合同為轉移風險合同,代位求償權實質是債權轉讓,其法律性質為債權的法定轉移。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所特有的一項權利。那么對侵權責任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陳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概念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的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綜上,保險合同為轉移風險合同,代位求償權實質是債權轉讓,其法律性質為債權的法定轉移。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所特有的一項權利。關于對侵權責任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陳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我國保險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宗旨是為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險,其核心是禁止不當得利的發生。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保險代位求償權僅適用于財產保險中,而對于人身保險中則一概禁止適用,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的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賠償請求權說
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即取得與已消滅的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2、債權擬制轉移說
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
3、債權移轉說
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無須債務人的同意。
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才能成立:
1、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
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侵權責任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特征
1、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一種債權轉移
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直接求償權的代位,實質上是一種債權轉讓。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保險代位求償權應由事故發生地管轄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基于《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是實體上的權利,《民事訴訟法》對代位求償的管轄并無規定,根據侵權行為一般由侵權行為地管轄的訴訟規則,應由事故發生地管轄。
3、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4、保險賠償責任是法定賠償責任,是終局責任,《保險法》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中向其他保險公司享有代位追償權。
5、商業保險責任實行過錯賠償原則,無事故責任一方的車主不能得到自己所投保險公司的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商業險實行過錯賠償原則。
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過錯時,其依法承擔的事故責任轉由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根據這個原則,對于無事故責任一方的車主,就不能得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的賠償。
綜上,保險合同為轉移風險合同,代位求償權實質是債權轉讓,其法律性質為債權的法定轉移。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所特有的一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