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代位求償權是什么

導讀:
普遍的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權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特有的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補償性的具體體現,是保險人履行了保險賠償責任的必然后果。《保險法》第45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那么保險的代位求償權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普遍的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權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特有的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補償性的具體體現,是保險人履行了保險賠償責任的必然后果。《保險法》第45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關于保險的代位求償權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行使的代位求償權,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民法上的清償代位制度與債權人代位權不是同一概念,傳統民法上,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被認為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代位權乃以自己名義,為自己利益,行使債務人權利之實體法上之權利,應該屬于法定之'無因管理'權。
而清償代位制度中的清償是指按照約定履行,在民法通則中,清償與履行是在同等意義上交互使用的,清償代位系指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若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即代位取得債權人之權利,得以自己名義行使之。
簡單說來,清償代位即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達到清償的目的。臺灣新民法債編第311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的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系者,債權人不得拒絕。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后,對于債務人有無求償權,應視其與債務人之間關系定之,例如第三人之清償系出于贈與者,不得于清償后,對債務人行求償權,又租稅之代納,非屬民法上之清償,第三人不得承受'國庫'之權利向債務人求償。普遍的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權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特有的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補償性的具體體現,是保險人履行了保險賠償責任的必然后果。
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權,而介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間的責任保險,根據1999年12月15日實施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界定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保監發(1999)245號],將責任保險界定為財產保險業務,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
但錢建國認為保監會的此界定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沒有實際意義,責任保險以由于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只有當被保險人依據法律對第三者負有法律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履行賠償責任,如果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顯然不應該向被保險人提出主張,否則此類保險業務純屬多余,不知保險人應該向誰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
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
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
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該說目前為大多數學者所采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