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代位求償權是同一權利嗎

導讀:
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實際是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那么代位權和代位求償權是同一權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實際是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關于代位權和代位求償權是同一權利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和代位求償權是同一權利嗎
代位權適用于擔保法,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保險法。他們分別適用范圍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是同一權利。具體如下所述: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73條及其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不存在代位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的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時間,未到期的債務一般不能主張代位權,不然將有害債務人的期限利益。
4、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也就是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才能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這里應該注意的一點就是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的時候,才能行使代位權。
3、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并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