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求償權與保證代位權

導讀:
在法律定義中,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債務后,要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能夠有效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那么保證求償權與保證代位權的內容有哪些呢?對此,解釋43條予以了肯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那么保證求償權與保證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法律定義中,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債務后,要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能夠有效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那么保證求償權與保證代位權的內容有哪些呢?對此,解釋43條予以了肯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關于保證求償權與保證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法律定義中,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債務后,要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能夠有效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那么保證求償權與保證代位權的內容有哪些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保證求嘗權
《擔保法》31條明確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在共同保證的場合,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雙重求嘗權,其既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問題在于,擔保法并沒有對求嘗權的性質、行使要件和追償范圍做更具體的規定,因此給予進一步的分析。
求嘗權行使要件包括: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作出清償;
(2)保證人的清償使主債務得以消滅,如果保證人的履行有瑕疵,主債務不消滅或不完全消滅,則保證人不能或只能部分追償;
(3)須保證人的清償沒有過錯,如果保證人清償時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使主債務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則保證人在其過錯范圍內喪失求嘗權。
求嘗權的效力范圍,應視基礎關系之性質而定。
(1)如果保證人基于贈與的意思而為保證,不發生求嘗權問題;
(2)如果因接受委托而保證者,視其有無具體約定,若約定為有償委托,可請求報酬,若為無償委托,保證人求償的范圍應包括:本金、利息、清償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
(3)如果保證人并沒有接受委托而自愿保證,賠償范圍可以按照無因管理規則處理,即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以債務人的受益范圍為限。對此,解釋43條予以了肯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求嘗權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預先行使,依《擔保法》32條,保證人事前行使求嘗權的法定事由是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在連帶共同保證的場合,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解釋46條)
2、保證代位權有求償權之保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行使其債權,稱之為保證代位權。其成立條件是: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和保證人依法獲得求嘗權。代位權的效力以求嘗權的范圍為限,且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抗辯同樣可以對抗保證人。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