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求償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導讀:
保證求償權的效力范圍求償權的效力范圍,應視基礎關系之性質而定。求償權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預先行使,保證人事前行使求償權的法定事由是“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在連帶共同保證的場合,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那么保證求償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求償權的效力范圍求償權的效力范圍,應視基礎關系之性質而定。求償權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預先行使,保證人事前行使求償權的法定事由是“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在連帶共同保證的場合,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關于保證求償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求償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求償權行使要件包括:
(一)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作出清償;
(二)保證人的清償使主債務得以消滅,如果保證人的履行有瑕疵,主債務不消滅或不完全消滅,則保證人不能或只能部分追償;
(三)須保證人的清償沒有過錯,如果保證人清償時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使主債務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則保證人在其過錯范圍內喪失求償權。
保證求償權的效力范圍
求償權的效力范圍,應視基礎關系之性質而定。
(一)如果保證人基于贈與的意思而為保證,不發生求償權問題;
(二)如果因接受委托而保證者,視其有無具體約定,若約定為有償委托,可請求報酬,若為無償委托,保證人求償的范圍應包括:本金、利息、清償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
(三)如果保證人并沒有接受委托而自愿保證,賠償范圍可以按照無因管理規則處理,即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以債務人的受益范圍為限。
求償權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預先行使,保證人事前行使求償權的法定事由是“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在連帶共同保證的場合,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