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保證人享有對債務人的求償權嗎?

導讀:
分歧針對保證合同是否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陳某、張某、李某之間的債權債務責任承擔關系,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保證合同的生效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故保證合同生效,陳某承擔保證責任。陳某未經張某同意擅自簽字保證,保證人陳某與債務人張某之間未形成委托合同,且無形中可能損害債務人張某的利益,故債務人張某不承擔向陳某歸還欠款的責任。那么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保證人享有對債務人的求償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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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保證人享有對債務人的求償權嗎?
案情
2008年3月,張某向李某借款2萬元用于購車,并向李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1年后還款。1月后,李某恐到期不能收回欠款,便至張某家,要求其提供保證人。不料張某已到外地打工,是時陳某因同學關系借住于張某家中,得知李某來意,陳某因感恩于張某的借住之情,便在借條上簽字保證。2009年3月,張某逾期未歸還欠款,李某將張某、陳某訴至南城縣法院。陳某被判令還款,在履行還款義務后,又將拒不歸還欠款的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墊付的欠款。
張某辯稱,陳某借條上簽字保證,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故保證合同無效,自己亦不承擔向陳某歸還欠款責任。
分歧
針對保證合同是否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陳某、張某、李某之間的債權債務責任承擔關系,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證合同的生效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故保證合同生效,陳某承擔保證責任。陳某未經張某同意擅自簽字保證,保證人陳某與債務人張某之間未形成委托合同,且無形中可能損害債務人張某的利益,故債務人張某不承擔向陳某歸還欠款的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證合同生效,陳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張某追償。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保證合同的生效不應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因保證合同是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就有效。
其次,一般的保證合同中,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的是委托合同關系,保證合同一般暗含了債務人的同意,否則就有可能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保證人的求償權是以委托合同為基礎的,即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如保證人未經債務人的同意擅自擔保,則不享有依據保證合同對債務人的求償權,但在債務人受益的范圍內享有不當得利的求償權。
所以,保證人陳某應擔承擔保證責任,但未經債務人張某的同意擅自擔保,則不能依據保證合同來求償,但以不當得利來起訴債務人張某還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故債務人張某還須在本人受益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