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證合同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呢

導讀:
由此可見,擔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債務人知情并同意為要件,即使債務人對擔保合同不知情,保證人依然可以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那么簽訂保證合同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見,擔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債務人知情并同意為要件,即使債務人對擔保合同不知情,保證人依然可以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關于簽訂保證合同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踐中,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可以提供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實現自己的擔保權。擔保合同是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方式保證債權實現的協議性民事合同,債務人是否同意簽訂擔保合同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我們可以從保證合同的效力進行切入,從而來考慮這個問題,保證合同會因以下原因歸于無效:
1、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準而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3、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
4、根據《擔保法》第29條和《擔保法解釋》第17條、第18八條的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5、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3項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由此可見,擔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債務人知情并同意為要件,即使債務人對擔保合同不知情,保證人依然可以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當債務人不還債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保證合同要求保證人還債。
保證合同的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4、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的特征
1、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
2、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3、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