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主債務人未清償擔保人是否需要清償

導讀: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連帶保證主債務人未清償擔保人是否需要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關于連帶保證主債務人未清償擔保人是否需要清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連帶保證主債務人未清償擔保人是否需要清償
連帶保證主債務人未清償擔保人是需要清償的,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范圍
具體來講,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