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是否可以利用債務人清算期間得到受償呢

導讀:
法律規定保證人應全部承擔保證責任,既是擔保制度目的必然,也是由債權人轉移經濟風險的愿望所要求的。保證人承擔了債務人履約的保證責任,就應該對債權人承擔約定的擔保責任,當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擔保債務時,承擔債權人承可能造成的經濟風險,代債務人清償債務,以全面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雖然保證人參與清算分配取得受償債權,可能因清算財產的多少而影響受償程度,但這也正是保證人承擔保證風險所在,不能構成擔保人拒絕全部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那么擔保人是否可以利用債務人清算期間得到受償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保證人應全部承擔保證責任,既是擔保制度目的必然,也是由債權人轉移經濟風險的愿望所要求的。保證人承擔了債務人履約的保證責任,就應該對債權人承擔約定的擔保責任,當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擔保債務時,承擔債權人承可能造成的經濟風險,代債務人清償債務,以全面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雖然保證人參與清算分配取得受償債權,可能因清算財產的多少而影響受償程度,但這也正是保證人承擔保證風險所在,不能構成擔保人拒絕全部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關于擔保人是否可以利用債務人清算期間得到受償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擔保人可以在通知或者法律規定的債權申報期內、或者順延期內,向債務人清算小組以擔保債權作為債權申報,參與清算分配。受債務人清算資產的限制,擔保人可能會得到全部或部分受償。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取決于保證合同的約定,而并不取決于保證人受償的多少。
第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如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而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以質押的動產為限等。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規定保證人應全部承擔保證責任,既是擔保制度目的必然,也是由債權人轉移經濟風險的愿望所要求的。
《擔保法》第1條就強調,制定本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證人承擔了債務人履約的保證責任,就應該對債權人承擔約定的擔保責任,當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擔保債務時,承擔債權人承可能造成的經濟風險,代債務人清償債務,以全面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雖然保證人參與清算分配取得受償債權,可能因清算財產的多少而影響受償程度,但這也正是保證人承擔保證風險所在,不能構成擔保人拒絕全部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
如果不是債務人提供有效擔保,債權人可能會不與債務人發生經濟關系,就不會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取得債務人履約擔保,就是為了控制經濟風險,避免在債務人履約不能時仍能獲得全部的債務清償。
如果允許擔保人僅以預先行使追償權受償的財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那么,債權人事前所獲得的經濟擔保就沒有發揮應有的效應,其經濟目的就不能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