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

導讀:
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需要結合擔保方式和債務人是否到期還款討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那么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需要結合擔保方式和債務人是否到期還款討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關于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
需要結合擔保方式和債務人是否到期還款討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關知識: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三、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