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

導讀:
反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設置反擔保制度意義,在于保障擔保人的權益。如果說債權人對擔保人在擔保期間惡意轉移資產,可以以侵犯第三方權益為由行使無效抗辯權,那么,擔保人與反擔保人之間的預期追償權而因反擔保人轉移資產可能侵害擔保人權益形成預期違約。擔保人與反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形同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亦應當享有提起預期違約的訴訟權利。在法院尚未審結,更未執行前提下,C企業能否起訴反擔保人轉移資產無效之訴?待履行完擔保責任后,反擔保人財產將一無所有,而擔保人權利也將一無所獲。那么反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設置反擔保制度意義,在于保障擔保人的權益。如果說債權人對擔保人在擔保期間惡意轉移資產,可以以侵犯第三方權益為由行使無效抗辯權,那么,擔保人與反擔保人之間的預期追償權而因反擔保人轉移資產可能侵害擔保人權益形成預期違約。擔保人與反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形同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亦應當享有提起預期違約的訴訟權利。在法院尚未審結,更未執行前提下,C企業能否起訴反擔保人轉移資產無效之訴?待履行完擔保責任后,反擔保人財產將一無所有,而擔保人權利也將一無所獲。關于反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
設置反擔保制度意義,在于保障擔保人的權益。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于擔保人和反擔保人。如果說債權人對擔保人在擔保期間惡意轉移資產,可以以侵犯第三方權益為由行使無效抗辯權,那么,擔保人與反擔保人之間的預期追償權而因反擔保人轉移資產可能侵害擔保人權益形成預期違約。擔保人與反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形同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亦應當享有提起預期違約的訴訟權利。
【網友提問】
甲銀行與B企業簽訂貸款協議,C企業為B企業向甲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同時,B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分別向C企業提供反擔保。在貸款期間,B企業法定代表人陸續將自己在兩個企業的股權轉讓他人。因C企業為B企業向銀行提供的是連帶責任擔保,現甲銀行已向法院對C企業提起訴訟。在法院尚未審結,更未執行前提下,C企業能否起訴反擔保人轉移資產無效之訴?
【律師解答】
擔保人雖然有權對債務人、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42、43條規定,擔保人只有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才可行使追償權。依據上述解釋,擔保人的追償權是虛擬的、附條件的,只能在實際履行了擔保責任后,“追償權”的條件才能成就。據此,本案擔保人C企業一方面依法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另一方面,眼睜睜看著B企業法定代表人轉移資產無計可施。待履行完擔保責任后,反擔保人財產將一無所有,而擔保人權利也將一無所獲。擔保人權益如何保護,翻遍現行的所有法律和相關解釋,確無明確規定。
【法律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