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代位求償權成立要件

導讀:
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那么財產保險合同代位求償權成立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關于財產保險合同代位求償權成立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財產保險合同代位求償權成立要件
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