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包括了: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三大方面。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債權人代位權是為保障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增加而設的,因而其標的須為已存在的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財產權,將來存在的、非財產權均不能為代位權的標的。至于債務人不行使權利是否有過錯,有無其他原因,是否經債權人催告,均在所不問。但是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專為保全債務人權利的保存行為,其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消滅的,雖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未屆至,債權人也得行使代位權。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包括了: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三大方面。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債權人代位權是為保障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增加而設的,因而其標的須為已存在的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財產權,將來存在的、非財產權均不能為代位權的標的。至于債務人不行使權利是否有過錯,有無其他原因,是否經債權人催告,均在所不問。但是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專為保全債務人權利的保存行為,其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消滅的,雖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未屆至,債權人也得行使代位權。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包括了: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三大方面。
(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
債務人對于第三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正因為債權人代位權是以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為標的,而代位權又為債權人固有的權利,因此代位權是涉及第三人的權利,為債的關系對第三人的一種效力。
債權人代位權是為保障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增加而設的,因而其標的須為已存在的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財產權,將來存在的、非財產權均不能為代位權的標的。因代位權是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所以具有專屬性的、不得讓與的權利,也不能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債務人雖對第三人享有財產權利,但其積極行使權利時,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只有在債務人有權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時,債權人的代位權才能成立。所謂能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可以對第三人行使權利。若債務人客觀上不能行使,則債權人也不得代位行使。例如,債務人已受破產宣告,其對第三人的權利由清算人行使,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也就不成立債權人的代位權。所謂債務人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應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至于債務人不行使權利是否有過錯,有無其他原因,是否經債權人催告,均在所不問。
(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所謂債務人履行遲延,是指債務人于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若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屆至,或者雖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屆滿,則債務人是否能履行債務尚不確定,債權人的債權是否有不受清償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況下,債權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專為保全債務人權利的保存行為,其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消滅的,雖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未屆至,債權人也得行使代位權。例如,時效的中斷,保存登記,第三人破產時的債權申報等,因此類行為對于債務人并無不利,所以債權人得于債務人履行遲延前行使代位權。
(3)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