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前已述及,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有幾點值得注意:第一,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金錢之債。如果債務人已經起訴次債務人,債權人再提起代位權訴訟,就會發生重復訴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與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具有因果關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前已述及,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有幾點值得注意:第一,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金錢之債。如果債務人已經起訴次債務人,債權人再提起代位權訴訟,就會發生重復訴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與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具有因果關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個條件應當是不言而喻的。前已述及,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即不論債的發生原因,只要合法即可。同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應當到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有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金錢之債。由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也應當是金錢之債。否則就無法等同,就無法行使代位權。
第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是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債權。如果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有催告、催交的行為,不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果債務人已經起訴次債務人,債權人再提起代位權訴訟,就會發生重復訴訟。如果債務人已經對次債務人提起仲裁,債權人再提起代位權訴訟同樣會發生訴訟與仲裁的重疊。這樣,不僅在程序上難以處理,同時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會在事實上剝奪債務人的訴權和申請仲裁權。
第三,對債權造成損害,是指由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實現。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與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具有因果關系。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此時債務人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清償,債權人才能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