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性質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導讀:
《保險法》第60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那么代位求償權性質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法》第60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關于代位求償權性質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求償權是保險常用名詞。是指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此種權利僅限于財產保險,那么代位求償權性質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賠償請求權說
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2、債權擬制轉移說
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
3、債權移轉說
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如今為大多數學者所采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60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
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