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追償權成立要件以及求償權問題

導讀:
保證人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要債務人要求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有權行使追償權。保證人履行債務后,只應就其保證責任份額向債務人行使求償權。那么保證人追償權成立要件以及求償權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要債務人要求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有權行使追償權。保證人履行債務后,只應就其保證責任份額向債務人行使求償權。關于保證人追償權成立要件以及求償權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要債務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有權行使追償權。按照民法規定及其法理,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須充分具備如下要件:
1、保證人有清償被保證債務的保證行為
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對債務人有未來追償權,保證人以清償債務、提存、抵銷等方法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之后,保證人的未來追償權轉化為既得追償權。
因此,債務人自己清償其債務,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因保證人努力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同樣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但債權人將保證人擔保債權贈予保證人從而免除債務人債務時,保證人則取得代位權,有向債務人追索的權利,這種情形我們可以看成是保證關系的消滅,產生債權移轉的情形,也可以視為保證行為,取得追償權。
2、保證人的清償行為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得以免除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因保證人的清償行為部分或全部消滅的,保證人在清償范圍內可行使追償權。但實踐中也會出現如下情形,保證人關于清償擔保債權的財產在履行過程意外損毀滅失;保證人因不知債務人已為清償而向債權人重復清償,其清償行為與被保證債務的消滅也無聯系,或反之,保證人已代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人的債務,但債務人不知道又向債權人重復履行等情形,此時保證人的追償權又該如何認定呢?
第一種情形下,原則上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因被保證債權仍然存在,債務人的債務尚未消滅,保證人的損失只有在保證人與債務人存在委托關系的情形下,依委托法律制度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
第二種情形應視債務人在清償后是否怠于通知保證人已為清償,因債務人有未能及時通知之過錯存在,保證人有追償權;
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但如存在怠于通知債務人的過錯,導致債務人再為履行,保證人雖因承擔保證責任但因其行為不是使保證債務消滅的原因,則可能喪失追償權,只能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受領請求權。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過失
保證人的清償行為如有過失,在債務人因其過失清償行為所損失的利益范圍,不僅非基于債務人的委托而非清償行為的保證人無追償權,而且基于債務人的委托而為的清償行為的保證人也無追償權。
共同保證中保證人的求償權問題
1、保證人之間按份對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各個保證人則按份向債權人履行保證債務。
保證人履行債務后,只應就其保證責任份額向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如果保證人履行的債務大于其應承擔的保證債務數額,其大于部分不得向主債務人主張追償。
2、如果各共同保證人對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各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后,有權就該債務對保證人的均等份額向主債務人求償,剩余部分則向其他保證人求償,其他保證人對該剩余部分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物保時,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體現了保證人追償權效力及于其他擔保人。另外,保證人放棄追償權的,視為對債務人的贈與。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更好的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