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法律對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保險法規定如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那么法律對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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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法規定如下
《保險法》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