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導讀:
原告保險公司認為,由于洪某對消防安全疏于管理而發生火災,造成保險事故發生,鞋業公司財產受損,洪某理應賠償。現保險公司已向鞋業公司進行理賠,并依法取得對洪某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請求法院判令洪某賠償保險賠款86萬余元。被告洪某辯稱,火災并非自己故意造成,鞋業公司投保的財產處于廠區,其中廠房和設備都是被告的財產,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償權。但是,對于設備的損失,鑒于本案的租賃特殊情形,保險公司無權要求被告洪某賠償。因此,保險公司不存在向洪某代位求償的基礎。那么本案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保險公司認為,由于洪某對消防安全疏于管理而發生火災,造成保險事故發生,鞋業公司財產受損,洪某理應賠償。現保險公司已向鞋業公司進行理賠,并依法取得對洪某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請求法院判令洪某賠償保險賠款86萬余元。被告洪某辯稱,火災并非自己故意造成,鞋業公司投保的財產處于廠區,其中廠房和設備都是被告的財產,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償權。但是,對于設備的損失,鑒于本案的租賃特殊情形,保險公司無權要求被告洪某賠償。因此,保險公司不存在向洪某代位求償的基礎。關于本案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放:2007年11月,洪某與慈溪某鞋業公司(下稱鞋業公司)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洪某將自己的廠房及設備租給鞋業公司使用,在租用期內鞋業公司必須對租用的廠房及設備投保。2008年4月2日,鞋業公司就其租用廠房內的財產,在**洋保險公司慈溪分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其中,存貨保險金額215萬元,固定資產保險金額108萬元等。同年4月15日,洪某的廠房發生火災,大火蔓延至鞋業公司向其租用的生產車間內,造成鞋業公司的機器設備、存貨嚴重受損。經消防部門認定,火災事故系電線線路老化,且洪某未采取切實有效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所致。火災后,鞋業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保險公司向某鞋業公司賠付保險金86萬余元,其中包括設備損失34萬余元。此后,鞋業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將追償權轉移給保險公司。2010年4月,保險公司將洪某告上了法院。原告保險公司認為,由于洪某對消防安全疏于管理而發生火災,造成保險事故發生,鞋業公司財產受損,洪某理應賠償。現保險公司已向鞋業公司進行理賠,并依法取得對洪某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請求法院判令洪某賠償保險賠款86萬余元。被告洪某辯稱,火災并非自己故意造成,鞋業公司投保的財產處于廠區,其中廠房和設備都是被告的財產,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償權。就存貨部分損失,被告測算后認為,自己的損失約101945元。近日,慈溪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洪某賠償原告保險代位追償款存貨部分81556元;駁回原告對洪某所有的設備損失的追償請求。評析: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對于存貨部分的損失,原告保險公司在支付保險賠償金后當然享有對被告洪某的代位求償權。但是,對于設備的損失,鑒于本案的租賃特殊情形,保險公司無權要求被告洪某賠償。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是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求償,其權利范圍除了受其實際支付的保險金金額限制,還應受被保險人的權利范圍限制。本案中,因火災損失的部分設備為洪某所有,洪某由于疏忽導致火災燒了自己所有的財產,是對自己財產的處分,作為承租人的被保險人無權要求設備所有人賠償其設備損失。因此,保險公司不存在向洪某代位求償的基礎。**張小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