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權的條件_代位求償權與追償權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
一、代位求償權和追償權的區別
保險法上的追償權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除了法律淵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
追償權適用于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驊斖侗=粡婋U的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償權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為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于公平。
3、法律性質不同
(1)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系。
(2)代位求償權本質屬于債權的法定轉移。即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當然地、直接地轉移于保險人。盡管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賠償款的同時,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但是該轉移實際上既不需要被保險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4、法律依據:《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代為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什么是物上代位權,物上代位與代位追償的區別是什么
什么是物上代位權,物上代位與代位追償的區別是什么
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款金之后依法擁有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物上的權利。
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
物上代位與代位追償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代位求償權屬于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于債的保全范疇。
(2)權利內容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行使的則是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于債權人而代位行使的效力歸于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償權僅產生于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二者權利性質不同、權利內容不同、權利效力不同、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款金之后依法擁有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物上的權利。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的。委付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狀態時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愿意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并請求保險人全部賠償的行為。委付是被保險人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一種經常用于海上保險的賠償制度。保險人接受委付后不僅取得保險標的物的權利而且包括標的物下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應謹慎從事。
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
(1)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求償權屬于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于債的保全范疇。
(2)權利內容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于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于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于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