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導讀:
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款金之后,依法擁有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物上的權利。保險人接受委付后,不僅取得保險標的物的權利,而且包括標的物下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權利性質不同代位求償權屬于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于債的保全范疇。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償權僅產生于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那么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款金之后,依法擁有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物上的權利。保險人接受委付后,不僅取得保險標的物的權利,而且包括標的物下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權利性質不同代位求償權屬于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于債的保全范疇。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償權僅產生于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關于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二者權利性質不同、權利內容不同、權利效力不同、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款金之后,依法擁有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物上的權利。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的。委付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狀態時,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愿意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并請求保險人全部賠償的行為。委付是被保險人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一種經常用于海上保險的賠償制度。保險人接受委付后,不僅取得保險標的物的權利,而且包括標的物下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應謹慎從事。
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
(1)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求償權屬于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于債的保全范疇。
(2)權利內容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于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于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于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