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有哪些

導讀:
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即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有意逃避債務損害了債權人利益。那么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即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有意逃避債務損害了債權人利益。關于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關系是交易中一種常見的法定權利義務關系,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權利機制,當一方當事人怠于將債權讓與第三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可以依照約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法律,那么代位權與撤銷權有何區別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代位權,即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撤銷權,即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不當處分財產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雖然兩者在適用目的方面相同,都是債權人為保全自己債權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但也存在區別。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1、效果不同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獲得財產;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只是恢復了債務人的財產履行能力,但是對財產沒有優先受償權。
2、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以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為構成要件,而且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而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是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
3、針對的對象不同
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消極行為,即債務人不行使債權,這種不作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比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但他對第三人享有100萬的債權,卻不催討,此時債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保持債務人的財產。
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即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有意逃避債務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比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名下有財產,但是為了逃避債務,把財產贈與他人,此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4、主觀過錯不同
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不以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為標準,僅從客觀上予以判斷;而撤銷權成立要求債務人與他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仍然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害人也要有惡意,否則不能行使。
5、訴訟時效不同
代位權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兩年內行使,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是兩種不同的保全制度,但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時,范圍都必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