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什么是凈債權?

導讀: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對立存在的。債權人享受代位權、撤銷權等權利,而債務人擁有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凈債權指的是債權人除掉債務后余下的債權,凈債權對于債權人來說才是實際享有的債權。那么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對立存在的。債權人享受代位權、撤銷權等權利,而債務人擁有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凈債權指的是債權人除掉債務后余下的債權,凈債權對于債權人來說才是實際享有的債權。關于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是我們生活中常常遇到的,在這個關系中,我們一定要了解他們直接的關系,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什么是凈債權?我們把它們之間的關系,他們各自的義務和權利都高明白了,處理債權債務糾紛也更加得心應手。
一、何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1、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2、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二、債權人的權利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2、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三、債務人的合法權利《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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