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qū)別

導讀:
債權人的權利是比較多的,例如債務人不還款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權人實現債權時,還有撤銷權和代位權兩種權利可以行使,那么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有什么區(qū)別?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qū)別
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兩最主要的區(qū)別是行使條件不同,代位權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時行使的。而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時,撤銷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權人擁有哪些權利
1、當債務人不能或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啟破產程序,以保障債權的實現;
2、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無論債權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或見到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公告,無論是債權人發(fā)動的破產程序還是債務人發(fā)動的破產程序,債權人均可申請登記并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同等的權利;
3、債權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有權提前獲知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和議事事項,不參加會議并不喪失所應享有的權益,但其享有的表決權取決于債權額的大小;
4、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舉證責任適用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舉證責任原則;
5、債權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實踐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申請回避一般是認為審判人員或清算組成員與個別債權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判人員或清算組成員公正執(zhí)行職務的,這與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當事人申請回避略有不同,應注意加以區(qū)別;
6、債權人認為受理破產案件的法無管轄權時,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必須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在規(guī)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提出;
7、對債權人會議的某些決議有異議時,可以申請審理該案的合議庭進行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