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部分債權未到履行期債權人應怎樣行使代位權

導讀:
案情簡介:某乙欠某甲4萬元,到期未能償還。某甲向某乙索款無著,遂于2003年8月以某乙怠于行使債權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某丙履行所欠某乙的3.8萬元債務。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支持被告的主張,即對已到期的1.8萬元由某甲行使代位權,駁回原告對未到期的2萬元的訴訟請求。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債務是1.8萬元,另外2萬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債權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8萬元的債權,對未到期的2萬元不能行使代位權。那么債務人部分債權未到履行期債權人應怎樣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某乙欠某甲4萬元,到期未能償還。某甲向某乙索款無著,遂于2003年8月以某乙怠于行使債權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某丙履行所欠某乙的3.8萬元債務。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支持被告的主張,即對已到期的1.8萬元由某甲行使代位權,駁回原告對未到期的2萬元的訴訟請求。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債務是1.8萬元,另外2萬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債權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8萬元的債權,對未到期的2萬元不能行使代位權。關于債務人部分債權未到履行期債權人應怎樣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部分債權未到履行期債權人應怎樣行使代位權
1.對到期部分,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未到期部分,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案情簡介:
某乙欠某甲4萬元,到期未能償還。某丙又因買受某乙的貨物欠其貨款4萬元,雙方約定:4萬元貨款某丙分兩期償還,第一期至2003年6月還2萬元;第二期至2004年6月還2萬元。逾期后某丙僅還2000元,其余未能償還,某乙亦未對某丙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某甲向某乙索款無著,遂于2003年8月以某乙怠于行使債權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某丙履行所欠某乙的3.8萬元債務。
被告某丙答辯:欠某乙貨款是實,但到期的貨款只有2萬元,其余2萬元尚未到期,原告無權對未到期的債權行使代位權。
原告某甲認為,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某丙未支付某乙到期價款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某乙可以要求某丙支付全部價款。所以,原告作為某乙的債權人,在某乙怠于行使債權的情況下,可以代某乙向被告某丙主張全部價款。
對本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全面的支持。因為本案債務人某乙欠原告的到期債權4萬元事實存在,某丙尚欠某乙3.8萬元的債務,雖然某乙和某丙約定了分兩期給付,其中只有第一期到期,某丙僅給付某乙2000元,但由于某丙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超過全部價款的1/5,某丙的期限利益即喪失,某乙就可以要求某丙給付全部貨款。由于某乙怠于行使債權,其中也應當包括向某丙要求給付全部貨款的權利,所以某甲可以行使代位權。否則,將不利于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支持被告的主張,即對已到期的1.8萬元由某甲行使代位權,駁回原告對未到期的2萬元的訴訟請求。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未到期的2萬元不符合代位權發生的條件。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按此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必須是:一是需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權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債務是1.8萬元,另外2萬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債權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8萬元的債權,對未到期的2萬元不能行使代位權。
二、2萬元未到期債權沒有損害債權人某甲的利益。法律明確代位權制度,其目的是債的保全,即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不正當的減少,而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本案中,某乙對某丙的到期債權是1.8萬元,某乙對該債權既沒有提起訴訟又沒有申請仲裁,該怠于行使的行為可能導致1.8萬元債權的喪失。而對另外2萬元債權因未到期,某乙目前不行使該權利,即要求某丙給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其行為不可能導致該債權的喪失,或導致某乙財產的不當減少,所以對債權人未造成損害,不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