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次債務人可否行使抵銷抗辯權

導讀: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次債務人可否行使抵銷抗辯權次債務人可以以債務人對其負有債務為由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那么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次債務人可否行使抵銷抗辯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次債務人可否行使抵銷抗辯權次債務人可以以債務人對其負有債務為由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次債務人可否行使抵銷抗辯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次債務人可否行使抵銷抗辯權
次債務人可以以債務人對其負有債務為由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