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有什么效力

導讀:
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有什么效力代位受領權、抵銷及優先受償權。賦予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以抵銷及優先受償權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場經濟要求。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代領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債務人利益。(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要求基于同一合同關系,但是筆者認為其核心理念是賦予債權人對債權的進行自筆者救濟的一個途徑,以便更有效的保護債權。那么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有什么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有什么效力代位受領權、抵銷及優先受償權。賦予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以抵銷及優先受償權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場經濟要求。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代領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債務人利益。(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要求基于同一合同關系,但是筆者認為其核心理念是賦予債權人對債權的進行自筆者救濟的一個途徑,以便更有效的保護債權。關于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有什么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有什么效力
代位受領權、抵銷及優先受償權。
筆者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不僅取得了代位受領權,在代位受領而占有該利益的基礎上,債權人還取得了抵銷權、優先受償權。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在代領利益時是到期債權,債權可以主張抵銷。如果未到期,而債務人有規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否則對代領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辯權。
賦予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以抵銷及優先受償權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場經濟要求。因為:
第一、從經濟學的角度說,有一個“先來后到,鼓勵勤勉”的問題,社會并不鼓勵不勞而獲和搭便車的行為。這一點和法律對權利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權利尤其是債權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會導致權利的喪失。所以無論從法律還是經濟學的角度,對積極的自救行為應賦予積極的評價。
第二、從《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立法上也給了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以優先受償或抵銷的權利,否則就沒有必要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因為僅僅從債的保全角度來說,如果債權人要將代位的利益交給債務人,且又允許其他債權人參加受償的話,債權人代位求償的范圍越大越好,因為范圍越大,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越多,實現債權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規定代位求償范圍以債權人債權為限,就說明立法也認為在該范圍內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得以保全了,即給了你代領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了,就不能超出范圍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