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如何

導讀:
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經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并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經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并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關于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依照第73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