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代領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債務人利益。)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就包括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財產權利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這一點上和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相應,所以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取得債務人的利益時,就可以基于債權的自我救濟主張不安抗辯權。代位權是一種民法上的形成權,是對債權人債的一種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債權。那么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代領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債務人利益。)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就包括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財產權利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這一點上和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相應,所以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取得債務人的利益時,就可以基于債權的自我救濟主張不安抗辯權。代位權是一種民法上的形成權,是對債權人債的一種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債權。關于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是怎樣的
第一、從經濟學的角度說,有一個先來后到,鼓勵勤勉”的問題,社會并不鼓勵不勞而獲和搭便車的行為。這一點和法律對權利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權利尤其是債權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會導致權利的喪失。所以無論從法律還是經濟學的角度,對積極的自救行為應賦予積極的評價。
第二、從《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立法上也給了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以優先受償或抵銷的權利,否則就沒有必要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因為僅僅從債的保全角度來說,如果債權人要將代位的利益交給債務人,且又允許其他債權人參加受償的話,債權人代位求償的范圍越大越好,因為范圍越大,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越多,實現債權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規定代位求償范圍以債權人債權為限,就說明立法也認為在該范圍內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得以保全了,即給了你代領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了,就不能超出范圍行使代位權。
第三、賦予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以抵銷權或優先受償權與《合同法》第99條抵銷權、第68條不安抗辯權立法精神相對應。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代領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債務人利益?;诤戏ǖ恼加?準占有),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債權人可以主張抵銷權,這樣兩個債的關系即因抵銷而消滅,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債權人同樣可以基于占有(或準占有),對代領利益的返還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要求基于同一合同關系,但是我認為其核心理念是賦予債權人對債權的進行自我救濟的一個途徑,以便更有效的保護債權。)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就包括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財產權利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這一點上和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相應,所以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取得債務人的利益時,就可以基于債權的自我救濟主張不安抗辯權。
第四、賦予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以抵銷權或優先受償權并不違反債權的平等原則,因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和機會上的平等,而不是實質上的平等。并且,如果債務人是法人,行使代位權以外的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代領利益(或主張抵消權)之前可以通過申請破產之法律途徑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受償。如果債務人不是法人,其他債權人可以另行向債務人主張,而不能分享積極債權人的工作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