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那么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關于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1.代位權行使對當事人的效力
《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代位權的行使涉及三個關系。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二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時代位權依法在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形成法律關系。代位權經人民法院認定成立后,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在相應的數額內,次債務人不再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不再向債權人清償,即不能雙重清償。
2.代位權行使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例題:
1.李某向王某催還借款2萬元,寬限期屆滿后,王某未能歸還。李某得知同村周某欠王某3萬元,就向王某提出要向周某主張“代位權”,王某表示同意,并告訴了周某,李某向周某催還2萬元。
——因代位權的行使須以訴訟的方式行使,不能單獨以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所以李某向王某提出要向周某主張所謂“代位權”,應解釋為債權讓與合同的要約,王某表示同意為承諾,二人之間成立了債權讓與合同,王某通知了周某,債權讓與對周某發生了效力。
2.甲方向乙方提供了200萬元的借款,丙方又欠乙方300萬元工程款。甲不是金融企業,無權放貸,按照目前的規定,甲乙之間的合同是無效的,利息應當給予追繳,但乙方對于本金是應當返還的。
——甲方對乙方要求返還200萬元的本金的債權是合法的。這樣,甲方行使代位權就有了前提。甲方可以起訴丙方,要求丙方直接向自己清償200萬元。
3.學生提問:物權能否行使代位權
——《解釋(一)》第13條的規定實際對《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作了適用上的限制。因而,我國法律上的代位權,不能像傳統代位權那樣適用的范圍非常廣闊。比如,甲方向乙方買一枚的郵票,該郵票被丙方非法侵占。乙方對丙方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甲方對乙方享有的是債權請求權(非金錢之債)。當乙方怠于向丙方主張返還請求權的時候,甲方不能主張代位權。
4.學生提問: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被人民法院認定成立,作出判決以后,其他債權人能否分一杯羹很多人認為,債權是平等的,其他債權人當然可以按照比例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