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可否行使代位權

導讀:
而原告向第三人催討未果后,即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被告直接歸還其人民幣70000元。被告向第三人借款未約定期限,在第三人向被告主張權利時,該債權到期。判決:被告金*育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徐-偉人民幣70000元。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810元,由被告金*育負擔。由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全部債權人的債權,故其行使的范圍不限于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還包括其他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權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進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只有讓債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才能體現公平原則。那么本案原告可否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原告向第三人催討未果后,即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被告直接歸還其人民幣70000元。被告向第三人借款未約定期限,在第三人向被告主張權利時,該債權到期。判決:被告金*育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徐-偉人民幣70000元。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810元,由被告金*育負擔。由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全部債權人的債權,故其行使的范圍不限于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還包括其他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權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進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只有讓債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才能體現公平原則。關于本案原告可否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1999年1月1日,被告金*育向第三人張-勇借款人民幣30000元。2001年3月28日,第三人向原告徐-偉借款人民幣75000元。同年4月4日,被告又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幣40000元。上述債款均未約定還款期限。2002年10月間,第三人向被告催討,但被告沒有歸還。而原告向第三人催討未果后,即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被告直接歸還其人民幣70000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金*育向第三人張-勇借款人民幣70000元,第三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5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被告向第三人借款未約定期限,在第三人向被告主張權利時,該債權到期。同樣地,原告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在其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即到期。第三人不履行其對原告的到期債權,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主張其享有的到期債權,致使原告對其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現原告請求被告直接歸還給其人民幣70000元是合法的,應予支持。判決:被告金*育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徐-偉人民幣70000元。逾期不還,按月利率6.63‰計算利息,利隨本清。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810元,由被告金*育負擔。
[評析]
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了代位權的成立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就代位權的行使而言,該制度還包括以下內容:
1、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只要債權人代位權條件成就,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但如果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其他債權人就不得就該項權利在行使代位權。
2、債權人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來行使。因此,與民法上的代理不同。
3、債權人必須通過向法院請求來行使代位權。即通過訴訟程序,甚至不包括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程序。
4、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由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全部債權人的債權,故其行使的范圍不限于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還包括其他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理論上對此尚有不同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