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行使撤銷權與代位權

導讀: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項目開發不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那么可否行使撤銷權與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項目開發不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關于可否行使撤銷權與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公司為開發新項目,急需資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錢15萬元。雙方談妥,乙公司借給甲公司15萬元,借期6個月,月息為銀行貸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還清,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了借據。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無法償還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還款未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單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萬元,現已到還款期,某單位正準備還款,但甲公司讓某單位不用還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以某單位的還款來償還債務,甲公司辯稱該債權已放棄,無法清償債務。
試分析:
(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針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說明理由。
——(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項目開發不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的行為。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乙公司的債權,表面上看處分自己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