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中的疑難闡述

導讀:
《中華人民合同法》確立了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完善了我國國債的保全制度,防止了債務人財產減少和債權實現受到損害的發生。為防止債務人規避代位權與撤銷權制度的實現,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不作為應設一個時間限制。如明確規定在債權人已著手于代位權行使且通知債務人后,或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不得再為防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如不得拋棄,免除、讓與或其它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失去效力的行為,包括有償轉讓行為。那么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中的疑難闡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合同法》確立了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完善了我國國債的保全制度,防止了債務人財產減少和債權實現受到損害的發生。為防止債務人規避代位權與撤銷權制度的實現,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不作為應設一個時間限制。如明確規定在債權人已著手于代位權行使且通知債務人后,或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不得再為防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如不得拋棄,免除、讓與或其它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失去效力的行為,包括有償轉讓行為。關于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中的疑難闡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合同法》確立了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完善了我國國債的保全制度,防止了債務人財產減少和債權實現受到損害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著重探討了這一制度,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1、債權人舉證難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要經過訴訟程序,而訴訟要靠證據來支持的,債權人要順利地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或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行為就必須舉證證明其請求符合有關代位權之訴與撤銷權之訴的適用條件,而債權人作為普通公民或企業,要去對與自己無任何法律關系的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舉證是很難成功的,這樣他就很有可能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針對債權人舉證困難的情況,法律應強化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及法官調查取證職能。只要原告提供了明確的線索,如手上持有主債務人提供的次債務人名單、主債務人書面承諾、債務人債權轉讓證明等,法庭就應責令主債務人或第三人舉證明其債權的合法性及轉讓債權的有效性,否則就推定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請求合法。
合同法解釋在這方面作了必要規定,萁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法院必要時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或證據保全也是可行的。
2、合同法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不作為行為未設時間限制
審判實踐中,代位權之訴與撤銷權之訴往往是同時進行的,而法院進行審查的重點是撤銷權之訴是否合法,只要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理由不成立,則他行使代位權的理由不成立,現實生活中債務人放棄到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并不多見,出現最多的是在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前或后的短時間內,債務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受讓人,而該受讓人亦為債務人的債權人。
內于合同法對債務人何時怠于行使其債權未沒限制,債務人的轉讓行為合法有效,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之訴因失去其法律適用條件而失敗。由此可見,由于合同法沒有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時間沒限制,致使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
為防止債務人規避代位權與撤銷權制度的實現,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不作為應設一個時間限制。如明確規定在債權人已著手于代位權行使且通知債務人后,或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不得再為防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
如不得拋棄,免除、讓與或其它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失去效力的行為,包括有償轉讓行為。
在認定轉讓行為無效后,受讓人可以申請以債務人的債權人身份參加到原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中來,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在審查兩個債權人的債權符合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后,按比例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