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聯系

導讀:
合同是我們熟悉的字眼,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是債權人兩項重要的權利,注意事項有很多很多,行使必須是知道債務人有能力償還而又惡意不履行債務,才可以行使這兩項權利。接下來大律網專業律師重點闡述下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聯系。
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聯系
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相同之處:
(1)兩者都是因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2)兩者都要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
2、代位權和撤銷權的不同之處:
(1)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的積極行為。
(2)代位權都限制為金錢之債;撤銷權沒有金錢的限制。
(3)代位權是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撤銷權是以債務人為被告。
(4)代位權的行使僅涉及到雙方當事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第三人。
(5)行使代位權受兩個時間的限制,一個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訟時效,另一個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撤銷權也受兩個時間的限制,一個是“1年”的限制,另一個是“5”年的限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關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權力的范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于到期債權,過于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鑒于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采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第 12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相關問答:
侵權賠償能否行使代位權訴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侵權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親屬可以代被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八條 【侵權責任請求權的主體】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