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和特點!

導讀:
行使撤銷權時應注意的事項。一年的除斥期間,指債權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這是債權人撤銷權的一般除斥期間或普通除斥期間。五年的除斥期間,指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這是撤銷權的最長除斥期間。這一規定是撤銷權制度設立的本質原因所決定的。那么正確認識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和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撤銷權時應注意的事項。一年的除斥期間,指債權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這是債權人撤銷權的一般除斥期間或普通除斥期間。五年的除斥期間,指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這是撤銷權的最長除斥期間。這一規定是撤銷權制度設立的本質原因所決定的。關于正確認識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和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或撤銷訴權,它必須通過訴訟來實現。由于債權人在此請求法院撤銷的是債務人和他人之間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會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作為債的效力的擴張,有以下特點:
正確認識撤銷權的性質和特點
1、撤銷權是一項實體權利,它的要件、行使效果及行使期間等均由民事實體法予以規定,我國目前有關撤銷權的規定,只見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
2、撤銷權是附屬于債權的專屬于債權人的一項權利,撤銷權不能單獨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債權消滅撤銷權也消滅,債權轉移撤銷權也隨之一同轉移。
3、撤銷權既是形成權也是請求權,因為,撤銷權以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行為為內容,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使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行為歸于無效,債務人在該財產上的地位得以回復,故其具有形成權的性質,同時,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其請求權還具有返還利益的性質,故撤銷權也具有請求權的性質。
行使撤銷權時應注意的事項。
根據《合同法》第74條和第75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撤銷權的主體為債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可以是一個或多個,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單獨行使撤銷權,但每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將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生效力。象以上案例一中,鄭明華的債權人除五原告外,還有多人,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時已告知委托人,其他人雖未起訴,但他們的行為后果將對所有債權人的利益發生效力,以免委托人對以后分配財產有誤會。
2、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即債權人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提起訴訟時,如果行為為債務人的單獨行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行為為雙方行為,則應以債務人與相對人為共同被告;同時有財產返還請求的,應以債務人、相對人以及受益人為共同被告。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而且是全體債權人的債權數額,因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債權人的一般債權,故其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不限于行使訴權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
4、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有兩種:一年和五年。
一年的除斥期間,指債權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這是債權人撤銷權的一般除斥期間或普通除斥期間。案例中,吳某等是在1999年10月,申請執行后才知道馬某的轉移財產行為的,故該案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從1999年10月起計算為一年,而不是從馬某實施行為的1998年6月起計算。
五年的除斥期間,指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這是撤銷權的最長除斥期間。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銷權是由于債務人的惡意行為所致,故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不能由債權人負擔,而應由債務人負擔,這一必要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的規定,包括法院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和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這一規定是撤銷權制度設立的本質原因所決定的。
6、撤銷權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經法院的判決確定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債務人的行為從開始時失去法律約束力,債務人的行為在被撤銷前并非是當然無效。
7、法律適用問題,撤銷權是我國《合同法》確定的一項債權保全制度,《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的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此,除非另有解釋,只要在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均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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