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

導讀: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債權債務是不能單獨出現的,有債權就一定會有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那么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債權債務是不能單獨出現的,有債權就一定會有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關于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
債權債務是不能單獨出現的,有債權就一定會有債務。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客觀上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根據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三種: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即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為之前存在的財產),而非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為之后才發生的財產)。本案寧某放棄的是繼承權,雖然也會使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從而間接地影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但放棄繼承權只是阻止債務人將來責任財產的增加,即放棄增加責任財產的機會,不是放棄現有財產,所有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繼承權是基于身份權而產生的財產權,如允許撤銷將會侵害債務人的人身利益,干涉了人身自由。
債權人
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