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放棄遺產繼承權,債權人該怎么辦?

導讀:
但是對于債務人放棄繼承權能否讓債權人申請撤銷權這一問題始終有不同認識。當這種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要求確認放棄繼承行為無效。繼承權也應當遵守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所以放棄繼承行為危及債權時,債權人有權撤銷。由于當前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可通過對《意見》第四十六條法定義務作擴大解釋來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有權撤銷。那么債務人放棄遺產繼承權,債權人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對于債務人放棄繼承權能否讓債權人申請撤銷權這一問題始終有不同認識。當這種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要求確認放棄繼承行為無效。繼承權也應當遵守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所以放棄繼承行為危及債權時,債權人有權撤銷。由于當前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可通過對《意見》第四十六條法定義務作擴大解釋來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有權撤銷。關于債務人放棄遺產繼承權,債權人該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這種情況現在法律中有一條還在有些爭議但也有實行的政策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放棄繼承權行為的撤銷申請?,F行法律有一條:《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享有撤銷權,當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及明顯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危害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
即該情況分為三點:即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但是對于債務人放棄繼承權能否讓債權人申請撤銷權這一問題始終有不同認識。小編認為:
1、債務人放棄繼承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的財產行為
根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發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行為分為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身份行為指的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發生的后果為身份關系變動的行為。對于放棄繼承行為屬于財產行為還是身份行為,抑或兼而有之,理論界一直有爭議。
筆者認為,放棄繼承雖然以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特定的身份關系為基礎,但其本身并不會引起特定身份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繼承人選擇接受還是放棄繼承只會影響財產的分配,不會發生身份變化。嚴格來說,放棄繼承應當是一種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財產行為。
2、債務人放棄繼承權是無償處分已取得財產的行為
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l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即實行當然繼承主義。
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就當然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放棄繼承,是對其既得財產權利的處分,會產生其財產減少的后果。當這種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要求確認放棄繼承行為無效。
3、債務人放棄繼承權為撤銷權之標的,是禁止權利濫用的要求,也符合當前的社會環境
自由行使權利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內容,但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得超過正當的界限,都不能損害他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否則便是濫用權利,應當禁止。繼承權也應當遵守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繼承人有放棄繼承的權利和自由,但是如果放棄繼承危害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就應當受到限制。再者,允許債權人撤銷放棄繼承行為,也符合當前社會需要。
當前不誠信行為大行其道,債務人違背誠信、惡意躲債的情形時有發生,司法機關應當有力懲治不誠信行為,保障市場交易安全。賦予債權人對危及債權的放棄繼承行為撤銷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這種情形發生。
所以放棄繼承行為危及債權時,債權人有權撤銷。由于當前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可通過對《意見》第四十六條法定義務作擴大解釋來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有權撤銷。由于當前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可通過對《意見》第四十六條法定義務作擴大解釋來賦予債權人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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