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廖某可否行使代位權

導讀:
案情:江某為與他人合伙經營地板生意,向廖某借款2.1萬元,約定借期6個月,月息為銀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廖某多次催要,江某無法清償欠款。江某因違法經營、經營虧損,不能如期履行清償義務,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債權,害及自己債權的行為,應當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那么本案廖某可否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江某為與他人合伙經營地板生意,向廖某借款2.1萬元,約定借期6個月,月息為銀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廖某多次催要,江某無法清償欠款。江某因違法經營、經營虧損,不能如期履行清償義務,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債權,害及自己債權的行為,應當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關于本案廖某可否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