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的標的可否參與分配

導讀:
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使債務人應得到的利益沒得到,從而使債務人不能履行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債務。例如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權和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不屬于代位權的客體范圍。那么代位權訴訟的標的可否參與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使債務人應得到的利益沒得到,從而使債務人不能履行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債務。例如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權和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不屬于代位權的客體范圍。關于代位權訴訟的標的可否參與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位權訴訟的標的可否參與分配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標的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財產,可以參與分配。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1)第三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第四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1、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2、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已到期債權,否則對次債務人有失公允。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使債務人應得到的利益沒得到,從而使債務人不能履行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債務。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沒有造成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債權人不應對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作出干預,即如果債務人具備到期償還債權人債務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屆滿不能履行債務之危險,債權人就不能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否則會使債務人的債務提前,損害債務人的正當利益。代位權是合同債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債保全的必要情況下,債權人才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即該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是指只有債務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權利,包括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權和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不得行使代位權。例如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權和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不屬于代位權的客體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