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筆債權代位權訴訟可否保全

導讀:
但同一個財產,只能保全一次。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條保全方式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如果兩項債權其中一項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或已過訴訟時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那么同一筆債權代位權訴訟可否保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同一個財產,只能保全一次。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條保全方式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如果兩項債權其中一項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或已過訴訟時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關于同一筆債權代位權訴訟可否保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同一筆債權代位權訴訟可否保全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進行財產保全。但同一個財產,只能保全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條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二、代位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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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需合法或不屬于自然債權,債務人與次債務的債權亦同。
如果兩項債權其中一項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或已過訴訟時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權。
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債務人對于其已到期的債權只要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即構成“怠于行使”.僅向次債務人的代理人主張、發出催款通知、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處理,都屬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造成損害或債權有不能實現之危險。
5、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權利須具有可代為性,必須是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