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保全債權還是實現債權

導讀:
B、在一個代位權訴訟審理期間,可能會不斷有得知消息的其他債權人要求參加訴訟,甚至有訴訟提起時尚未到期的債權于后來因到期而要求參加訴訟,而法院不得拒絕合并審理,因此造成久拖不決;而且每一個債權內容均不相同,這又勢必造成案件愈來愈大,愈來愈復雜,愈來愈難以解決。D、雖然根據不告不理原則,其他債權人未起訴的不應得到保護,但實際上該其他債權人仍然可以通過申請債務人破產的辦法來否定代位權訴訟。那么代位權是保全債權還是實現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B、在一個代位權訴訟審理期間,可能會不斷有得知消息的其他債權人要求參加訴訟,甚至有訴訟提起時尚未到期的債權于后來因到期而要求參加訴訟,而法院不得拒絕合并審理,因此造成久拖不決;而且每一個債權內容均不相同,這又勢必造成案件愈來愈大,愈來愈復雜,愈來愈難以解決。D、雖然根據不告不理原則,其他債權人未起訴的不應得到保護,但實際上該其他債權人仍然可以通過申請債務人破產的辦法來否定代位權訴訟。關于代位權是保全債權還是實現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位權屬于保全債權還是實現債權
1、代位權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而不是否定。我認為債的相對性是債的本質屬性,其只能被突破而不能被否定。
2、代位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而不是對債權人的“特殊保護”。
3、代位權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解決債務人“沉睡于權利之上”的問題。故該制度的社會功能具有局限性。不應過分夸大其作用。
一項新的法律制度的產生,只要其脫胎于既有法律制度體系,功能如果只是對既有法律作必要補充或修正的話,立法者則必須衡量該新制度對既有法律體系的破壞程度,并盡量將破壞局限于最小范圍。為一項制度的效能而破壞整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是極其危險的。將代位權視為債的保全而非債的實現則是找到了新舊法律的最佳結合點,既保護了交易安全又不至過度破壞既有法律。
二、代位權行使對其他債權人不利嗎
1、債不具有社會公示性,一個債權人因偶然機會了解到債務人對他人擁有某項債權,因而向該次債務人行使了代位權,而其他債權人盡管也想行使代位權,卻苦于不知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錯過機會,如果真的依不告不理原則,對其他債權人顯然有失公允。
2、如果其他債權人已經起訴了債務人或已獲得了勝訴判決,在這之后另一債權人卻因起訴了次債務人,行使了代位權而獲得清償,其他債權人僅僅因為不知道存在次債務人即無法獲得清償,這比前一種情況更不公平。
3、若干債權人均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直接受償說更不具有可操作性:
A、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共同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法院不是“可以合并審理”而是必須合并審理。其原因在于,代位權訴訟不同于一般的債權訴訟,判決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最多也不能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總額,如此時兩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分別小于但總額大于次債務人欠債務人的數額,他們必須通過按比例分配的辦法解決,如果這兩個代位權訴訟分別審理,分別判決,則完全可能會出現兩個裁決次債務人分別承擔兩個全額債務的判決,而這兩個判決總額相加超過了次債務人本來所應負擔的債務,這顯然是個荒唐結果。
B、在一個代位權訴訟審理期間,可能會不斷有得知消息的其他債權人要求參加訴訟,甚至有訴訟提起時尚未到期的債權于后來因到期而要求參加訴訟,而法院不得拒絕合并審理,因此造成久拖不決;而且每一個債權內容均不相同,這又勢必造成案件愈來愈大,愈來愈復雜,愈來愈難以解決。
C、有些其他債權人在一審期間由于不知而未來得及參加代位權訴訟,但其在二審期間要求參加訴訟,對此,依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原理,固然不應允許,但該其他債權人以尚無生效判決為由另行提起一個代位權訴訟,法院將很難處理。
D、雖然根據不告不理原則,其他債權人未起訴的不應得到保護,但實際上該其他債權人仍然可以通過申請債務人破產的辦法來否定代位權訴訟。而當破產程序開始后,因代位權不屬于別除權,故應中止有關訴訟,并入破產程序統一處理。這時代位權訴訟自然也就壽終正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