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及時行使代位權實現債權案

導讀:
但據調查,W公司為了從A公司再次承接工程,準備免除A公司的該筆債務。但由于N公司負責人對法律認識的誤差,認為行使代位權風險太大,所以不同意直接起訴A公司,而是想直接起訴W公司。我考慮到如果起訴A公司,在此期間有可能發生兩種情況:第一是A公司有可能向W公司支付工程款。因為A公司的經濟實力較強,且N公司目前的經注狀況也不好,如果直接以A公司為被告行使代位權的話,就不需要作訴前或者訴訟財產保全,且在這一過程中,W公司也無法免除A公司的債務。那么通過及時行使代位權實現債權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據調查,W公司為了從A公司再次承接工程,準備免除A公司的該筆債務。但由于N公司負責人對法律認識的誤差,認為行使代位權風險太大,所以不同意直接起訴A公司,而是想直接起訴W公司。我考慮到如果起訴A公司,在此期間有可能發生兩種情況:第一是A公司有可能向W公司支付工程款。因為A公司的經濟實力較強,且N公司目前的經注狀況也不好,如果直接以A公司為被告行使代位權的話,就不需要作訴前或者訴訟財產保全,且在這一過程中,W公司也無法免除A公司的債務。關于通過及時行使代位權實現債權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簡介
W建筑公司與向N公司有經常的業務往來,到2004年8月,W公司累計欠N公司材料款134萬元。該款經N公司多次催討,W公司均以無錢為由拒絕支付。經N公司調查,發現W公司的確沒有錢,即沒有不動產和也沒價值較高的其他財產。考慮到W公司的履行能力和判決后的執行問題,我在接受N公司的委托后,一直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6年初,N公司發現A房地產公司欠N公司158萬元工程款,該工程款在2005年10月已過履行期限。但據調查,W公司為了從A公司再次承接工程,準備免除A公司的該筆債務。
二、案情分析
得知該情況后,我立即與N公司負責人商談起訴事宜,建議N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的的規定向A公司行使代位權。但由于N公司負責人對法律認識的誤差,認為行使代位權風險太大,所以不同意直接起訴A公司,而是想直接起訴W公司。我考慮到如果起訴A公司,在此期間有可能發生兩種情況:第一是A公司有可能向W公司支付工程款。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作(訴前)財產保全,否則W公司拿到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就會將該款轉移,從而使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第二是W公司直接與A公司達成免除債務的協議,從而損害N公司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N公司需要行使撤銷權,更加復雜且耽誤時間。因為A公司的經濟實力較強,且N公司目前的經注狀況也不好,如果直接以A公司為被告行使代位權的話,就不需要作訴前或者訴訟財產保全,且在這一過程中,W公司也無法免除A公司的債務。于是我就寫了一份有關本案訴訟方案的法律分析讓N公司的負責人決定選擇那種方式。三天后,N公司負責人將對我的一般授權改為特別授權,讓我自主決定如何進行本案的訴訟。
三、案件審理情況




